問題詳情

20雕刻家甲承租乙的房子爲店面,因租賃關係,甲積欠乙五萬元租金,對於甲放置於租 賃房屋內之物,乙可以行使何種權利,以擔保其租金債權?
(A)抵押權
(B)典權
(C)留置權
(D)動產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2617
統計:A(61),B(10),C(798),D(19),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留置權(英语:lien;德语:Zurückbehaltungsrecht;法语:Droit de rétention[1])乃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用以償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產生的債務或稅務[2]。若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中華民國民法第9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