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78885886】評論
第 32條 (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特考:關、司、警;主、審、外
【YaChu Hsu】評論
關務人員主計人員司法人員警察人員審計人員外交人員(口訣:關主私下跟警察嬸嬸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