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其法律效果為何?
(A)推定其放棄陳述之機會
(B)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C)須再為催告使補行提出
(D)視為撤回原申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246
統計:A(476),B(6379),C(237),D(2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滿點】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2項: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Whale】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2項: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喵喵】評論
我都叫你陳述了,你不陳述,我幹嘛再給你這白目機會 不允許反證推翻(x推定)
【Mia】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視為行政罰第7條: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