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列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敘述,何者錯誤?
(A)污染控制場址,係指污染物非自然環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物達士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B)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源不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C)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減輕,並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證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
(D)直轄市、(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之応變措施如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等。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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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亦安】評論
第 2 條十七、污染控制場址:指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其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第 7 條依第五項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致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形減輕,並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證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得不公告為控制場址。第 1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二、依水污染防治法調查地下水污染情形,並追查污染責任;必要時,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地下水或其他受污染之水源,並得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