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isa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預算法第 28 條 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計畫主管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於籌劃擬編概算前,依左列所定範圍,將可供決定下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資料送行政院:
【用戶】Mach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預算法第二十九條:「行政院應試行編製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關於稅式支出、移轉性支付之報告」之規定,其中「國富統計」、「綠色國民所得帳」及「移轉性支付」等報告已自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開始陸續編製,另財政部亦已試行編製完成「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九十三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