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in徐】評論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 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 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