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期間?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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