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自來水事業之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應受何種處罰?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B(1),C(0),D(1),E(0)

用户評論

阿鴻】評論

自來水事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擅自停業或停止供水者,處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因故意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而停止供水,致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停止供水致發生公共危險或引起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