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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4)計算08年度非由營業所產生之現金流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8545
統計:A(13),B(27),C(1909),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

用户評論

Howard Huang】評論

第 十七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 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Meng-Hsuan Ye】評論

需要擔任導師?

衝刺必勝G&L】評論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