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哪些情形,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A) 在道路上試車
(B)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四十公里以上
(C) 機車在道路上以單輪行駛
(D) 在道路上競技、競駛
(E) 故意在道路上以極慢速行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98246
統計:A(2),B(16),C(51),D(79),E(7)

用户評論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

【用戶】chiangpiny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請問機車也是比照汽車辦理?

【用戶】Stanley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想知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