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anaking198】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B受緩刑宣告者、刑已執行完畢者可登記為候選人)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A為保安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可以登記為候選人)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公務人員選舉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