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第 158 條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雷慕莎】評論
我的理解是這樣: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若承諾人未於此等期限內為承諾,該承諾之效力如何? 代表承諾人 ,不在期限內為承諾,原則失其拘束力。但除前條情形外→而是在期限後才承諾,視為新要約(因為遲到了)所以答案只會有兩種 原則失其拘束力,例外~~遲到後 視為新要約(且增加或限制、或變更等)答案不會有a:意思表示無效有錯,請指正^^
【Allan Pan】評論
這題真的出得很爛,故意誤導人,因為題目並未提到"嗣後承諾"
【New Wang】評論
感覺這題就是在摳用字,沒有在承諾期限內承諾,所以是在承諾期限過後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