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愛晏】評論
民國23年(1934年)10月31日制定,次年1月1日公布、7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後所列,就是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同條第二項罰其未遂犯,第三項處預備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原規定「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民國94年(2005年)1月7日制定、2月2日公布,次年7月1日施行的條文,刪除原第二項之規定,使得未滿十八歲人即使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減輕其刑,不得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