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F%A1%E8%B3%B4%E4%BF%9D%E8%AD%B7%E5%8E%9F%E5%89%87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9
【用戶】陳思思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仍有其一定要件--1.須有信賴基礎:行政機關必須有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法外觀存在,或者是一個表示國家意思於外的事實行為,作為信賴的基礎。換言之,如果人民所信賴的不是一個國家將意思表示於外的行為,而是一個尚未著手實行的計畫,就不算是這裡所謂的信賴基礎。易言之,行政行為可以作為信賴基礎,例如授益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2.須有信賴表現;主張信賴應受保護的人民,須有因信賴該行政行為,而有某些具體行為;一般來說多數是一些財產處分行為,也包括其他處理行為。3.須信賴基礎最後被去除(有些老師的檢驗要件中無此項)4.須信賴值得保護:主張信賴保護之當事人本身必須誠實正當,無可歸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即針對受益行政處分定有數款情形,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