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