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evin Lin】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第 33-3 條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於教育部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該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教育部未於三十日內決定者,視為同意。前項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喬曉喬】評論
第 33-2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構) 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古比亞】評論
內政部+陸委會=行政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