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私人甲未經申請核准設立加油站,擅自於私人乙所有之漁船經營加油站業務販售油品。經主管機關查獲,調查違法屬實後,以甲違反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規定,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規定,以 A 函處分書,裁處甲罰鍰 1 百萬元,並沒入扣案供銷售之石油製品與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即系爭漁船。請問:參考法條: 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 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 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 完成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 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石油管理法第 4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經營汽、柴油批發業務。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汽、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務。…… (以下略) 前項供銷售或自用之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氣)設施器具,沒入之。

【題組】⑴甲對於 A 函處分書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3871
統計:A(28),B(182),C(8),D(4),E(0)

用户評論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第7-1條:「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