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檢察官偵查某乙涉嫌犯罪中,得知某甲亦有犯罪嫌疑,惟為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 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故意不以被告身分傳喚某甲到案訊問,而以證人身分傳喚某甲到庭,命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為陳述之後,始採取該證言中不利於某甲之部分,作為某甲犯罪之證據,對某甲提起公訴。試問:某甲作證時所陳述不利於己之證言,有無證據能力?理由安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0701
統計:A(2021),B(61),C(123),D(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激勵保健理論

用户評論

【用戶】M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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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內在激勵 外在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