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羽瑭】評論
第 18 條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九、教育服務。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偽課員】評論
(C)社區式服務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A)§16 I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B)§16II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C)(D)§18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輔具服務。 五、心理諮商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餐飲服務。 八、家庭托顧服務。 九、教育服務。 十、法律服務。 十一、交通服務。 十二、退休準備服務。 十三、休閒服務。 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