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向臺北市教育局提出訴願
(C)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校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6052
統計:A(314),B(793),C(4319),D(212),E(0)

用户評論

【用戶】Me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此釋字在說高中以下除了影響身分外(如退學)外,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但大學以上在非影響身分外(如記過、申誡),若在內部申訴無效後,仍可循行政爭訟。故大學生小新可向學校申評會申訴→教育部訴願→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訟救濟。反之,高中生大明僅能向學校申評會申訴。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26F,「記過」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四點,而國立臺北大學的性質為行政機關。「記過」不屬於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通常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申誡」或「警告」屬於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簡易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5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依上所述,若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的小新因故被學校記過,下列有關小新可依法採取的權利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A)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