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佩圜】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行政救濟後稅款)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Hauryu Jaw】評論
有人知道這一題的出處?
【鍾嘉琳】評論
謝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