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32條(募集設立)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A)。第133條(公開募股之申請)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依題目的100萬的1/4就是25萬) (D)---(B)發起人要認股,至少一股也包含在裡面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
【bless】評論
第 148 條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n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小銀】評論
請問B的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