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張大同於108年11月因病過世,生前已預立遺囑,並委由王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王律師依張大同所立遺囑,將部分遺產遺贈與媳婦林小芬(假設不建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其餘遺產由配偶曾美麗與獨子張小同共同罐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本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下列何者?
(A)王律師
(B)曾美麗與張小同
(C)曾美麗與張小同、林小芬
(D)王律師、曾美麗、張小同與林小芬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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