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下列何項措施?
(A)逮捕並移送法院
(B)查證其身分
(C)搜索或扣押物品
(D)測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0544
統計:A(3),B(706),C(22),D(4),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