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己】評論
國賠法第八條(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繆珺贑】評論
這種題目最討厭~就是在考文字遊戲...
【davidhuang176】評論
知2年,不知5年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請求權時效: 知道事情之後兩年內,但不得超過事情發生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