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考法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與第4條(立法院)(A)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罷免案(O) ----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1/4 提 2/3同意後提出- 自由選舉人過1/2投票, 有效票過1/2 通過 . (B)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彈劾案(O) -第2條(總統)第10項-接著第4條(立法院)第7項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