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評論
(C) 須由候選人本人提出 總統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問三不知】評論
第 101 條n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n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源自:法源法律網 所以B不對嗎??
【高文君】評論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