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聽證權(right to hearing)係指當事人得就「指控」或「不利決定」進行防禦或答辯的機會,乃當事人所享有之行政程序上的權利。若依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源自自然正義法則之「兩造兼聽」的理念,可落實民主程序之原則
(B)以舉行正式的聽證程序為原則,「非正式聽證」(陳述意見)為例外
(C)不服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者,其救濟之程序須經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聽證程序採言詞,公開辯論進行,以符合行政程序公開原則的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6935
統計:A(77),B(13),C(19),D(60),E(0)
用户評論
【吳酥含】評論
(B)行政程序法以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為原則,舉行聽證為例外(C)不服經聽證做成行政處分者,救濟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D)民主參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