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慧】評論
第12條
【paoyinghsu】評論
第 十六 條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查核人員應對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成結論。查核人員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將查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係屬專業判斷。查核人員對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出專業判斷時,應考量下列攸關因素:1.查核程序之性質。2.財務報導之及時性。3.成本與效益之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