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執行機關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限期履行義務
(B)聲請法院拘提義務人
(C)限制義務人住居
(D)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7595
統計:A(31),B(480),C(138),D(73),E(0)

用户評論

【用戶】Daniel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7 條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用戶】Yovo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三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