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de Chen】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6 條: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部為二級機關,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是交通部附屬機關,故為三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