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32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四、回復我國國籍。五、取得我國國籍。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八、受驅逐出國。
【Xu Xu】評論
刑事10天內提上訴~沒有提就判決"確定"
【civik620113】評論
(A)開車肇事傷人,經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移#32第三款但書(C)經法院判決觸犯偽造文書罪,處2年有期徒刑確定==移#32第三款我還是看不出以下兩個選項的依據在那??(B)酒醉駕車肇事傷人,檢察官做成緩起訴處分(D)因強盜罪嫌而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已提出上訴
【cutepatience】評論
(B)既然判緩起訴了,就沒有有期徒刑的問題了!(D)「已提出上訴」代表有期徒刑5年尚未「確定」,自然不能擅先註銷其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