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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係依據優勝廠商序位,依序議價。第94條(A)O(B)X
問題詳情
1163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係依據優勝廠商序位,依序議價。第94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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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第94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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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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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第94條(A)O(B)X
1021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16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第94條(A)O(B)X
1015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第64條(A)O(B)X
1146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第94條(A)O(B)X
1151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其中外聘委員2人,尚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第94條(A)O(B)X
1022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第65條(A)O(B)X
1017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第65條(A)O(B)X
1016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第64條(A)O(B)X
1023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第65條(A)O(B)X
1018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
1157 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如出具之相關文書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第94條(A)O
1024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第65條(A)O(B)X
116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第94條(A)O(B)X
116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
1170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94條(A)O(B)X
117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第94條(A)O(B)X
1171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94條(A)O(B)X
1181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117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第94條(A)O(B)X
117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第94條(A)O(B)X
1037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第71條(A)O(B)X
1182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員。第94條(A)O(B)X
1178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94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