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ao Jun We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有修訂。原條文 第八條法院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釋放;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付檢察官偵查。現行條文 第九條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n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