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1896年日本政府對針對台灣地區頒布「六三法」,這對當時的台灣有何意義?
(A)日本政府視台灣為日本內地的延長
(B)台灣人民可自主管理台灣澎湖地區
(C)台灣總督可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D)台灣總督的權力只限於行使行政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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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評論

(C)台灣總督可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六三法同稱:「法律第六十三號」、「六三法」。 1896年(明治29年)大日本帝國國會所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該法令賦予在臺灣轄區內擁有律令制定權,且不需交由天皇裁決,自得發佈生效。在三年後另外新頒布的三一法(西元1907年),總督仍然擁有該「律令制定權」。 日本的政治權力運作中,立法權屬於國會,緊急命令權則掌握在天皇手上。 臺灣因為六三法的關係,總督除行政權、軍事權外,亦享有此兩項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