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十類:「其他所得:III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B)、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D)、一次給付之撫仰金或死亡補償--(A),超過第4攸第1項第4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地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