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A 國立大學執行 B 政府機關標案,因計畫主持人 C 赴中國大陸未在臺灣任教,致該標案履行嚴重延誤,B 機關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0 款及第 12 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 大 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請問 B 機關應如何處理?
(A)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請計畫主持人 C 返臺完成該標案
(C)請 A 大學繳還已支付之金額
(D)提供 A 大學展延工期以期完成標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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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芳逸】評論

第102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