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Si】評論
第9點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及違約之責任等。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