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民眾在公園帶自己的收音機或手機播放音樂跳舞,將不用付費就可使用。請問關於《著作權法》修正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將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除罪化,未來將改由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方式處理
(B)未來大賣場透過電視螢幕播放YOUTUBE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C)若教師使用他人著作,即使設有防止他人接收之措施,仍需取得著作人授權
(D)重新定義公開播送及傳輸,電視台播送屬公開播送;而網路播送屬公開傳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李浩銘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第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

【用戶】Lanc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性質內容權限人格權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公開表示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永久財產權具市場價格的經濟權利,可轉讓或授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播送/演出/傳輸/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著作人(生至死後50年)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眾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螢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供客人觀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亦有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為民眾能合法利用著作,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

【用戶】嘿嘿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重點:(Re: 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6700.htm)(一)   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分著作權利隨著網路頻寬提升及相關應用科技之快速發展,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核心,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節目甚為普遍,消費者難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故修正相同節目不論是透過一般電視台、電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該等節目(不可回看)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二)   增訂「再公開傳達權」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指將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於公眾場所同時再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向公眾傳送。例如:大賣場擺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