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有關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下列何者不符地方制度法所訂之要件及程序?
(A)改制應符合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
(B)改制計畫均由內政部擬定
(C)改制計畫均由行政院核定
(D)核定後應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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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作夢的魚】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7-1條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