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評論
第 201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場所類別 │滅火設備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般處理場所 │。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