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有關臺南地檢署針對 2014 年 9 合 1 選舉相關的選舉訴訟,前臺南市議長李全教賄選案與(甲)的後續發展,在 2017 年 2 月報載「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進行二審宣判,確認李全教判刑 3 年 6 個月,褫奪公權 5 年,全案將可上訴三審。」俊宇覺得這一段話寫得不夠清楚,想加以說明後,分享給同學,請問俊宇改寫的哪一句話正確?
(A)上述的(甲)應該是當選無效之訴,採三級三審制,所以確定可以上訴
(B)上述這一段話應該是針對賄選案可以上訴到三審,(甲)應該只有二審的機制
(C)因為已經褫奪公權,所以未來李全教將無法行使選舉權
(D)一旦(甲)一審判決出爐,李全教將即刻失去議員資格且不得上訴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