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已修正(104.1.22),並溯及104.1.1施行.則本題無答案,選項須修改.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請假時間之計算單位,何者不正確? (A)請事假得以時計 (B)請病假得以時計 (C)請產前假得以時計 (D)請陪產假得以時計 修改成為8 下列對於公務人員請假時間之計算單位,何者不正確? (A)請事假得以時計 (B)請病假得以時計 (C)請產前假得以時計 (D)請陪產假得以一日計
【hirish】評論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