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表1的數據是98年立法院通過修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時參考的重要原因。請問:民法第1118條之一的條文內容最有可能是下列哪一個選項?(A)子女應孝敬父母(B)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C)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若協議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D)子女如有被父母家暴的情形,可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