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 Lu】評論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巴佩欣】評論
那40人呢?出自來個法條?
【mickey】評論
立法委員 自第七屆 人數減半, 40人是 舊法時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