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理由書部分內容:PS 我手殘...大家將就一下
【108國考-加油!!】評論
釋字第 623 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D),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C)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B)。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A),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