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新法改為全民健康保險會
【Denny】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本保險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前項爭議之審議,由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辦理。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及審議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Lina Rain L】評論
第五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和組織?(A)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B)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C)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D) 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修改成為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和組織?(A)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 全民健康保險會(C)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 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