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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文書處理手冊)八十四、各機關印信及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章戳應依印信條例及印n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與機關公文電n子交換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n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之:n(一) 條戳: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對外行文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