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 Chen】評論
第 8 條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 以上不同道路者,面寬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 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二、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 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考量車流方向,認為有設站需要者,不在此限。四、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