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ou-yueh Lu】評論
勞基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所以d答案錯誤
【劉思妏】評論
少看了後面.謝謝你
【瞿士傑】評論
(A),(B),(C)勞基法第九條,(D)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不可以定不定期契約